中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实践已经走过10余个年头,从2007年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开启了新的篇章。10余年来,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实践成绩显着,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在中国的许多区域得到迅速的推广和运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及特殊的文化空间、场所、生活空间等多种自然和文化形态得到协同保护。
为了推进文化生态区保护,原文化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规范工作并在规划编制方面做到相对统一。今天,基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向着深入和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的建设与实践基础上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依法行政、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之精神而制定的,包括总则、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附则4章共38条。
《办法》目标明确、理念清楚,融入新的思想、新的观念,突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整体性保护,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它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
《办法》强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目标是“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所谓“遗产丰富”是指本区域内的各种类型、各个级别的非遗项目丰富多样、资源蕴藏丰富多样;而“氛围浓厚”则是指通过建设,使更多人认知、认同非遗,并且自觉主动地参与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特色鲜明”是指区域内项目和蕴藏的非遗资源应包括多种文化形态,与其他区域差异明显,具有鲜明的地方或民族特色;“民众受益”更是从发展是为了人民出发,让非遗保护与脱贫致富、提高民众收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内容结合在一起。
《办法》不仅目标明确,而且融入了近些年文化生态保护工作中所获得的经验,那就是“见人见物见生活”,即保护人——保护传承人和非遗受众;保护物——保护自然物、文化物、时间空间物;融入生活——在生活中存续、在生活中发展、在生活中让民众受益。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少而精”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过程简单明了,公开透明。
具体来说,首先,《办法》中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明确。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需要符合文化有传统、非遗有资源、传承有秩序、政府很重视、管理有机构、建设有成效等7个方面的要求。其次,程序简明。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两年以上文化生态区保护,成效明显,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规划纲要等材料,最后经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专家对纲要进行论证通过的,即可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再次,责任落地。《办法》规定,总体规划在纲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只需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备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实施3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提出验收申请,经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可成为正式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规定可行、管理有序,实行新的规范和新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建立管理机构,统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实践与其他诸如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环境等保护工作,这一规定使原来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工作落实、推进有了正式的机构,执行、监督、管理过程有了保障。
《办法》对于生态区保护过程中的管理,尤其是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的建设、项目传习所传习点的设立等,以及对于非遗传承人的研修研培,提高其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以及优秀传承人的表彰奖励等,都作了规定。
《办法》要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员的确定数量,但保证了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办法》还规定,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而建设不力甚至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则将受到处理,直至摘牌。
《办法》体现了中国独创、中国特色,建设非遗保护新的体系、新的整体。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工程,1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走出了中国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之路。《办法》的意义在于:
在整体性上创新发展保护方式。《办法》是对于区域整体性和非遗核心两者的平衡、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的结晶,通过人、人文环境、区域(社区、民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最后融于生活的整体和协调的保护,是一种体现新的整体或区域整体的新的保护方式。
在程序上体现公开透明理念。《办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制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其原则,以程序透明和制度规范为前提,以程序简化、评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为主和专家参与为基调,突显重视民众的认同,体现程序的公平。
在管理模式上形成科学规范体系。《办法》与《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相比,内容上涉及的面更广,对象的规定上更具体,细节的确认上更明确,管理的过程更规范,奖惩的规定更清晰,一句话,体系上更科学规范。
在实施实践中强调操作性和成效。《办法》是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推进而制定的,其价值在于在实施实践过程中具有强大的可操作性,建立管理机构、要求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职和专业人员、建设各种展示场馆(所)等强制性规定,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在各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是可操作的,实施实践价值非常高。
相信《办法》的出台,一定会使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践形成新的管理体系,为中国式的整体性保护走出一条全人类可以借鉴的道路,解决前10余年保护过程中管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能完全保障、专职专业人员欠缺、奖励和处罚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真正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目标。
解读一
探索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十多年来,我国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10多年探索和实践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文化领域取得一批开拓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这些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表明要继续高扬改革旗帜、锐意进取创新,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38条具体条款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比如: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
其中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是近4年来文化部、教育部大力推行的研培制度,自2015年至今,全国参与高校共计举办研培班590余期,培训学员2.5万人次,加上各地组织开展的延伸培训,共计覆盖传承人群7.1万人次。通过非遗保护与现代教育的跨领域融合,按“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培养原则,使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产品设计、制作能力、市场意识逐渐增强,一批优秀学员成为各地非遗保护传承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不断涌现“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探索出一条“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在管理办法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采用了“动态管理制度”,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奖惩分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突出整体性保护
“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2010年文化部批准在晋中、太原、吕梁三市19个县(区、市)建立的,文化区域概念上被泛指为“大晋中”。其文化具有历史典型性、资源多样性、遗存传承性,在中华民族文化格局中占有突出地位,是华夏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和重要组成部分。
徽州“一府六县”,是徽州文化孕育和发展的主要空间。“徽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跨安徽和江西两省,在“徽州文化圈”涉及的地缘范围,开展以非遗保护为主、全面的整体性保护工作。
打破条块分割障碍,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以开放性、系统性思维建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突出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从项目化到整体化,避免了碎片化、单一化管理,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在北京大学教授高丙中看来,只有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不管是否被列为保护项目,都能受益,都可以在大环境中百花齐放、千树竞秀。
为了保证“整体性”的实现,在实践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为此,《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在第三章“建设与管理”中,用了17项条款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从“传统管理”提升为“现代治理”。
强化文化传承发展的特点
“文化生态保护区与经济领域的自然保护区概念如出一辙,区域性保护的理念是一致的,系统性发展的做法是一致的,构建生态系统的目标也是一致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林继富在研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后表示,这个《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充分考虑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保持文化的底色和特色,遵循文化发展的规律,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努力平衡好几个关系:既强调政府引导,又尊重当地居民的主体意愿;既要滋养保护,也要合理开发;既要赓续传承,还要发展振兴;既要尊重中华文化的共性,也要体现不同区域的特色;既要有外部支持,更要激活内生动力,夯实当地责任。”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司长陈通表示,希望《管理办法》能“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历史上,传统工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遍布城镇村庄、关联千家万户。如今,传统工艺在带动贫困地区群众就近就业、居家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助力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贵州省非遗保护中心副主任龙佑铭十分关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关于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精准扶贫的内容。他介绍说,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近年来建立非遗工坊,搭建合作平台,带动传承人群与设计师和企业对接,有效促进传统工艺振兴,助力脱贫攻坚。
“好政策、好办法的最终目的是让民众受益。”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叶水云近年来创办研究所,将教学成果转化为民族工艺品,并根据实际情况,招收当地苗族、土家族农村妇女教她们织锦,帮助她们解决就业问题,改变家庭贫困的情况,她体会:“有了就业和收入,困难群众生活才会越来越好,愿意传承手艺的人才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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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解读关联 :http://wglj.zdyqjj.com/zwgk/zcfg/zcwj/12732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