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有人被365黑过钱吗_28365_365提款成功但是不到账

        有人被365黑过钱吗_28365_365提款成功但是不到账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具体经办机构为各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

        咨询电话

        0812-3333570

        监督投诉

        电话

        0812-12345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5:00-17:00

        办理地点:各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贴支付环节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提交材料

        1.有人被365黑过钱吗_28365_365提款成功但是不到账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2份);

        2.有人被365黑过钱吗_28365_365提款成功但是不到账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原件,2份)

        3.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资发放花名册或银行代发工资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鲜章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缴费花名册、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有人被365黑过钱吗_28365_365提款成功但是不到账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原件及电子档);

        8.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2.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实并公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其他